[分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会议系统规定

发表于2018-07-01    

会议系统
8.1 施工准备
8.1.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应通过会审;
2 应组织设计交底、查勘施工现场、办理技术变更洽商、确定施工方法;
3 施工人员应熟识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系统接线图、控制逻辑说明等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
4 检查会场装修,房间表面各部分装修材料应与装修设计一致,并应符合会议系统设计建声混响
时间和本底噪声要求,室内不应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等声学缺陷;
5 控制室设备安装之前应完成装修和保洁,天线地线应安装并引入室内接线端子上,进出线槽应
预留。
8.1.2 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控制室、传输室等相关房间的土建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且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各项
要求和开工环境;
2 电源、接地、照明、插座以及温、湿度等环境要求,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准备就绪,且应验收
合格;
3 为会议系统各种线缆所需的预埋暗管、地槽预埋件完毕,孔洞等的数量、位置、尺寸均应按设
计要求施工验收合格,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相关图纸;
4 控制室地线应安装完毕并符合本规范第16.2.1 条的规定;
5 施工现场应具备进场条件并能保证施工安全和安全用电。
8.2 设备安装
8.2.1 机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柜应安装在机柜底架上,不宜直接放置在防电地板上,底架应与地面连接牢固;
2 机柜布置应保留维护间距,机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m,机背和机侧(需维护时)与墙的净
距不应小于0.8m;机柜前后排列时,排列间净距不应小于1m;
3 机柜安装的水平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其偏差不应大于10mm,机柜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4 多个机柜排列安装时,每列机柜的正面应在同一平面上,相邻机柜应紧密靠拢;
5 机柜上各种组件应安装牢固,无扣伤,漆面如有脱落应予以补漆;组件如有损伤应修复或更换。
6 机柜上应有标明设备名称或功能的标志,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8.2.2 设备的供电与接地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应设置专用分路配电盘,每路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预留一定余量;
2 会议系统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一相电源;
3 控制室内的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并接地;
4 会议系统供电回路宜采用建筑物入户端干扰较低的供电回路,保护地线(PE 线)应与交流电源
的零线分开,应防止零线不平衡电流对会场系统产生严重的干扰;保护地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
25mV;
5 会议室灯光照明设备(含调光设备)、会场音频和视频系统设备供电,宜采用分路供电方式;
6 控制室宜采取防静电措施,防静电接地与系统的工作接地可合用;
7 线缆敷设时,外皮、屏蔽层以及芯线不应有破损及断裂现象,并应做好明显的标识。
8.2.3 管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内管路进入控制室后,应就近沿墙面垂直进入防静电地板,再沿地面进入机柜底部线槽;
2 地面管路应贴地进入控制室静电地板下,再进入机柜底部金属线槽;
3 信号线与强电线管应采用金属管分开敷设;
4 控制室防静电地板下,应敷设机柜到控制台的地下线槽;
5 安装沿墙单边或双边电缆管路时,在墙上埋设的设备支撑架应牢固可靠,支点的间隔应均匀整
齐一致。
8.2.4 会议发言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串联方式的专业有线会议系统,传声器之间的连接线缆应端接牢固;
2 采用传声器直联扩声设备组成的系统,传声器传输线应选用专用屏蔽线;
3 采用移动式传声器应做好线缆防护,并应防止线缆损伤;
4 采用无线传声器传输距离较远时,应加装机外接收天线,安装在桌面时宜装备固定座托。
8.2.5 扬声器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系统安装应与设计一致,可选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安装方式,并应满
足全场覆盖及声场均匀度要求;
2 扬声器系统固定应安全可靠,安装高度和安装角度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求;
3 扬声器系统利用建筑结构安装支架或吊杆等附件时,应检查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
4 扬声器系统暗装时,暗装空间尺寸应足够大(并作吸声处理),保证扬声器在其内能进行辐射角
调整;扬声器面罩透声性应符合要求,如面罩用格栅结构时,其材料尺寸(宽度和深度)不宜大于20mm;
5 扬声器系统吸顶安装时,扬声器布置应满足声场均匀度和布局美观要求;
6 扬声器系统应远离传声器,轴指向不应对准传声器,并应避免引起自激啸叫;
7 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时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8 吊装扬声器箱及号筒扬声器时,应采用原装附带的吊挂安装件;如无原配件时,可选用钢丝绳
或镀锌铁链等专用扬声器箱吊挂安装件;
9 室外扬声器系统应具有防潮和防腐的特性,紧固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10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扬声器应由阻燃材料制成或采用阻燃后罩;广播扬声器在短期喷淋的条件下
应能正常工作。
8.2.6 音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顺序应与信号流程一致;
2 机柜安装顺序应上轻下重,无线传声器接收机等设备应安装于机柜上部;功率放大器等较重设
备应安装于机柜下部,并应由导轨支撑;
3 系统线缆均应通过金属管、线槽引入控制室架空地板下,再引至机柜和控制台下方;
4 控制室预留的电源箱内,应设有防电磁脉冲的措施,应配备带滤波的稳压电源装置,供电容量
应满足系统设备全部开通时的容量;若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双电源末端
应互投,并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5 调音台宜安装于调音人员操作调节的操作台上;节目源等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应安装于易操作位
置;
6 机柜应采用螺栓固定在基础型钢上,安装后应对垂直度进行检查、调整;控制台应与基础固定
牢固、摆放整齐;
7 机柜设备安装应该平稳、端正,面板应排列整齐,并应拧紧面板螺钉;带轨道的设备应推拉灵
活;内部线缆分类应排列整齐;各设备之间应留有充分的散热间隙安装通风面板或盲板;
8 电缆两端的接插件应筛选合格产品,并应采用专用工具制作,不得虚焊或假焊;接插件需要压
接的部位,应保证压接质量,不得松动脱落;制作完成后应进行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平衡接线
方式不应受外界电磁场干扰、音质好;
9 电缆两端的接插件附近应有标明端别和用途的标识,不得错接和漏接;
10 时序电源应按照开机顺序依次连接,安装位置应兼顾所有设备电源线的长度;
11 根据机柜内设备器材应选择相应的避震器材。
8.2.7 视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墙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2 传输电缆距离超过选用端口支持的标准长度时,应使用信号放大设备、线路补偿设备,或选用
光缆传输;
3 显示设备宜使用电源滤波插座单独供电;
4 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固定设备的墙体、支架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应选择合适的安装支撑架、
吊架及固定件,螺丝、螺栓应紧固到位;
5 镶嵌在墙内的大屏幕显示器、墙挂式显示器等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最佳观看视距的要求。
8.2.8 同声传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有线式同声传译的系统,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分路选择开关的收
听装置;
2 采用无线同声传译系统时,应根据座位排列并结合无线覆盖有效范围,准确定位无线发射器的
数量及安装位置;
3 同声传译宜设立专用的译员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译员间宜设有隔声观察窗,译员间应具备观察主席台场景的条件;
2)译员间外应设译音工作指示灯或提示牌;
3)译员间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
8.2.9 视频会议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会议系统应包括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单元、会议终端、接入网关、音频扩声及视频显示等部
分;
2 传声器布置宜避开扬声器的主辐射区,并应达到声场均匀、自然清晰、声源感觉良好等要求;
3 摄像机的布置应使被摄人物收入视角范围之内,宜从多个方位摄取画面,并应能获得会场全景
或局部特写镜头;
4 监视器或大屏幕显示器的布置,宜使与会者处在较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之内;
5 会场视频信号的采集区照明条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光源色温3200K;
2)主席台区域的平均照度宜为500lx~800lx,一般区域的平均照度宜为500lx,投影电视屏幕区
域的平均照度宜小于80lx。
8.3 质量控制
8.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机柜内设备安装的水平度,不得在有尘、不洁环境下施工;
2 设备安装应牢固;
3 信号电缆长度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4 视频会议应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和合适的混响时间;当会场容积在200m3 以下时,混响时间宜
为0.4s~0.6s;当视频会议室还作为其它功能使用时混响时间不宜大于0.6s;当会场容积在500m3 以上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 标准执行。
8.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前应作整体通路检测;
2 设备安装前应通电预检,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处理。
8.4 系统调试
8.4.1 系统调试前应完成现场设备接线图、控制逻辑说明的制作。
8.4.2 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接地电阻,如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通电调试;
2 技术人员应熟悉控制逻辑,并准备好调试记录表;
3 系统调试前应确认各个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通电;
4 各类设备的型号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各类设备标注的使用电源电压应与使用场地的电源电压相符合;
6 应检查设备连线的线缆规格与型号,线缆连接应正确,不应有松动和虚焊现象;
7 在通电以前,各设备的开关、旋钮应置于初始位置。
8.4.3 音频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会议系统不同功能开启相应设备电源,确认设备工作正常;
2 应确认记录系统相关设备、数据库运行正常;
3 应确认系统设备工作正常,调整设备参数;
4 应确认系统运行正常,并应根据设计功能要求进行细调,达到最佳整体效果;
5 客观测量指标应达到语言清晰度STPA 的要求;
6 系统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要求;
7 系统经调试后的主观试听,应达到语言清晰、音乐丰满、声场均匀。
8.4.4 视频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开视频设备电源,将视频信号、计算机信号分别接入显示设备,图像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要求;
2 应按照幕布的位置调整投影机,调试到合适的位置后应进行定位;应调整投影的焦点、梯度等
直至图像清晰、端正;
3 会议发言系统摄像机应能自动跟踪发言者,并应自动对焦放大;联动视频显示设备应显示发言
者图像;
4 会议信息处理系统通过矩阵可对多路视频信号、数据信号实现快速切换,图像应稳定可靠;
5 会议记录系统应能将会场实况进行存储,并可随意调用播放;
6 经调试后,系统的图像清晰度、图像连续性、图像色调及色饱和度应达到设计指标要求。
8.4.5 会议单元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电前应将各设备开关、旋钮置于规定位置;应按设备要求完成软件的安装、参数设置及其调
整;
2 设备初次通电时应预热,观察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正常操作;
3 应确认与主机通信良好,功能运行正常;每只会议单元语言扩声应清晰;
4 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检查会议单元的各项功能。
8.4.6 视频会议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清晰度、图像帧速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声音应清晰、连续,且应无杂音和回音。
8.4.7 同声传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备自动转接现场语言功能;当现场发言与传译员为同一语言时,宜关闭传译器的传声
器,传译控制主机应自动将该传译通道自动切换到现场语言中;
2 呼叫和技术支持功能,每个传译台应有呼叫主席和技术员的独立通道;
3 传译通道锁定功能,系统应设置通道占用指示灯,应防止不同的翻译语种占用同一通道;
4 独立语音监听功能,传译控制主机可对各通道和现场语言进行监听,并应带独立的音量控制功
能。
8.4.8 中控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控制逻辑图编写控制软件,逐个测试设备控制的有效性;应能使用各种有线、无线触摸
屏,实现远距离控制音频、视频、灯光、幕布,以及会场环境所有功能,并应填写调试记录。
2 调试后,中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音量控制功能;
2) 与会议讨论系统连接通讯正常,应控制音视频自由切换和分配;
3) 通过多路RS-232 控制端口,应能够控制串口设备;
4) 应通过红外线遥控控制DVD、电视机等设备;
5) 应通过多路数字I/0 控制端口和弱电继电器控制端口控制电动投影幕、电动窗帘、投影机升降
等设备;
6) 应能扩展连接多台电源控制器、灯光控制器、无线收发器、挂墙面板等外围设备。
3 系统应具有自定义场景存贮及场景调用功能;
4 应通过中控系统实现对会场内系统的智能化管理和操作。
8.5 自检自验
8.5.1 音频扩声、同声传译及表决记录功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播放多路音频信号;
2 音乐播放时应层次清晰、声音丰满、声压级足够;
3 有线传声器、会议传声器应正常使用;
4 语言扩声主观试听时,应无啸叫产生,且语言应清晰,声压级应足够;
5 人声演唱主观试听时,应无啸叫产生,且语言清晰、音乐丰满,声压级应足够;
6 客观测量指标应达到语言清晰度STI 的要求和相应声学特性设计指标要求;
7 在观众席位置应无明显可闻的本底噪声;
8 表决记录正确率应达到100%。
8.5.2 视频、音频切换和显示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各类显示设备上显示设计要求的不同种类的图像信号;
2 图像信号应清晰稳定、无抖动、无闪烁。
8.5.3 集中控制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控制不同种类图像信号在各类显示设备上的切换;
2 应能控制音频信号切换;
3 应能控制音量大小,多种工作模式的快捷变换;
4 应能控制显示系统模式切换及多种图像调用;
5 应能控制灯光系统调光和开关及模式选择;
6 应能控制电动设备的开关及各项功能操作。
8.6 质量记录
8.6.1 会议系统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的第3.7 节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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