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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造价进阶训练营(合同|结算|变更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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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类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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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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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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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造价毕业论文
保险合同非要式性
保险费的缴纳
内容简介 下载PDF阅读器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理论的不确定性,一直困扰着保险实务界和 司法界。故,笔者以“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题,一是为了解决实务中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所引发的纠纷;二是通过指出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相 关问题并提出修改私见,以期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本论文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注释的研究方法,在保险法学 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的规范,并参考一些 国际上流行的保险惯例法的惯例,以揭示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理论。而本文也 主要以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作为论述重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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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定额计价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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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区别
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答:1、计价单价的区别:定额计价作用的单价是定额分项工程的单价,清单计价使用的单价是综合单价。 2、工程量的来源不同。定额计价由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清单计价工程量的来源有两个,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由招标方提供,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定额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 3、计价定额不同:定额计价采用具有社会平均水平的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清单计价标 二、 在何种情况下,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答: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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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标合同不一致 哪个才是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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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情 原告牡丹江市行成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铁路物资经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两个仓储库。在施工期间,又追加了七项工程。 全部工程如期完工后,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书,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458382元。除已给付的15050 370元,尚欠998012元。原告为支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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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结的工程合同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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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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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不外传的施工合同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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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实践中,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较多,有些案件完全是当事人没有注意合同中的陷阱造成的,那么如何防范呢?本文将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基本含义及法定权利义务说起,谈谈如何防范于未然,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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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不外传的施工合同常见陷阱,教你如何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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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实践中,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较多,有些案件完全是当事人没有注意合同中的陷阱造成的,那么如何防范呢,本文将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基本含义及法定权利义务说起,谈谈如何防范于未然,供大家参考。 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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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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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参加“四周时间,圆梦一建”活动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企业信用档案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 ■ 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 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等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1公布期限 ■ 一般期限 ◇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 ◇良好行为公布一般为3 年 ◇ 不良行为公布期经申请可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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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停工令”与“安全事故”的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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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
前言 足球比赛中,若中场队员失球,而后位又处理失误导致球被对方队员截留从而射门。那么,这次失分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守门员没守住这次射门吗?而面对守门员的辩解,主教练不仅不听,而且会越辩越罚,这合理吗? 而对于现在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亦是如此。发生安全事故,追究监理人责任的主要理由往往在于,普遍认为监理没有签发停工令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实践中的处罚力度从来不轻…… 本文在对监理人签发停工令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的同时,首先分析了监理人签发停工令的前提,并对监理人未发停工令与安全事故发生间的关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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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基本PPP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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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项目中的政府方具体职责是什么?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①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社会资本指的是什么? 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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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28个PPP基本知识,别介入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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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的政府方具体职责是什么? 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①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社会资本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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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经典2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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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PP 项目合同是 PPP 项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虽然不同行业、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运作方式的具体PPP项目合同可能千差万别,但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 1问:PPP项目中的政府方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 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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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省界收费站 这些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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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取消省界收费站
法律问题整理
高速公路工程
2018年5月,国务院作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定,这将重构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其中一大重点和难点就是厘清法律上的问题并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 为解决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容易出现的拥堵现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12月底,苏鲁间和川渝间15个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率先取消。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减少拥堵、便利群众。”此后,取消省界收费站的完成时间被进一步提前到今年底。 由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尚处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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